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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大于6m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可根据该场所的热释放速率,按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或直接取表4.6.3中的数值。
申明:本文供探讨,具体应以规范要求为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要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
本文认为:在本4.6.3条文中,表4.6.3中的数值,接近储烟仓极限最小高度的计算值,也就是燃料面到烟层底部高度(Z)的最大值,同等条件下,其他任何储烟仓高度下的计算值均将小于表4.6.3中的数值,两者再取大值无意义!因此,本文认为,本条文规定宜修改为:大于6m的高大空间场所,其排烟量可根据该场所的热释放速率,按照《烟规》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或直接取表4.6.3中的数值。
分解如下:
通过反算可知,表4.6.3中的排烟量数据,应该是按储烟仓高度为10%房间净高时的结果(以下为有喷淋情况的反算推算表),储烟仓高度为房间净高的10%,是规范要求的机械排烟最小储烟仓厚度,也是燃料面到烟层底部高度(Z)的最大高度,由下表公式可知,相同条件下,烟层底部高度(Z)最大值时对应的排烟量即最大排烟量,也就是说,表4.6.3所列的排烟量为最大排烟量,任何其他计算条件下的排烟量都不可能大于这个排烟量,再规定计算值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无意义。
高大空间排烟量V最终由《烟规》式4.6.13-1给出,由公式可知,在火灾热释放速率确定的情况下,其他参数均不会改变,排烟量V仅与烟羽流质量流量Mρ成正相关关系,由式4.6.11-1、4.6.11-2可知, Mρ与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成正相关,即与设计烟层厚度反相关,当设计烟层厚度(储烟仓高度)最小时,这时的计算排烟量V最大。既然表4.6.3中的数值接近设计烟层厚度(储烟仓高度)最小时的排烟量,其他计算值就都会小于表值,再计算对比取大值无任何意义。
实际上,在大空间排烟系统设计时,可以在保证清晰高度的前提下适当加大设计烟层厚度,降低系统计算排烟量,如经过计算得出的排烟量比表4.6.3中的数据小,可按计算排烟量确定,才具实质意义,也应是规范条文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