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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争议-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石峥嵘: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当满足“按危险性较小的部分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的条件时,可能会出现合规不合理的情形,需要酌情处置!

一、规范条文3.1.2

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二、疑问:

有些厂房防火分区面积很大,甚至可能防火分区面积不限,按比例就可能做出很大的甲、乙、丙类场所,规范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可行?

三、解答:

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发生,貌似合规,实不合理,设计师应予适当处置,建议: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除应满足条文要求外,还应尽量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且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定性)。

2、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达到一定规模的面积时,宜采用防火墙分隔,达到或接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应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

本文网址:http://3360.wangid.com/new-13115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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