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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建筑中的不同功能部分,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贴邻、合建或附设,这时,整体仍为同一座建筑。
本文阐述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等的区别及概念!
第一章 独立建造
独立建造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的两栋建筑虽贴邻,但是彼此独立的,其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独立。
示例: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中,当两座建筑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建筑可以贴邻建造。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3.4和3.5章节中,也分别列示了工厂和仓库的贴邻建造要求。这种情况下的贴邻建造,仍属于独立建造的两栋建筑。
第二章 贴邻建造
贴邻建造,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如第一章所述,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仍为两栋彼此独立的建筑。二、同一座建筑中,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不同功能区域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仍为同一座建筑,示例: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3.5)
2、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3.3.8)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9)
第三章 合建
合建是指不同功能的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也就是说,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的功能部分,比如:汽车库和民用建筑的合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等等。
合建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通常由不同功能部分组合建造,不同功能部分可分别定性。
第四章 附设
附设,通常是指某些功能的房间或区域附设在某个建筑物中,比如附设在建筑物中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附设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附设”和前面所述的“合建”,基本意义相同,但附设有主次之分,通常是指区域较小的功能部分附设在某座建筑中,通常不会影响建筑的整体功能定性。
第五章 处置原则
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两栋建筑是彼此独立的,其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独立。
一座建筑中的不同功能部分,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贴邻、合建或附设,这时,整体仍为同一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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